1、將節約能源確定為基本國策
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根據我國國情和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節能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方針。
2、政府機構被列入節能法監管重點
首次明確了政府的節能責任,專門設置了“公共機構節能”一節,明確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對于政府機構如何節能方面,新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從預算管理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對政府機構自身節能提出要求。
3、嚴禁“免費能源福利”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并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4、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節能法在“交通運輸節能”一節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5、鼓勵在農村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業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6、商品房銷售應明示節能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對于未明示節能信息的房地產企業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節約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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