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廣州市發改委發布了《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數據接入市級監測平臺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廣州市市在原廣州市新能源智能汽車大數據監測平臺的基礎上,建成并全面上線氫燃料電池汽車及加氫站管理模塊,現啟動相關數據接入工作。
《通知》要求,以文件發布日為限,此前在廣州市完成備案并開展經營活動的氫燃料電池汽車相關企業和加氫站運營企業在15工作日內完成平臺信息注冊與數據上傳工作,此后完成備案并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則在20工作日內完成。
原文如下: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加快氫能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粵發改產業〔2023〕294號)和《廣州市關于加快推動氫能產業高質量展的若干措施》(穗府辦規〔2024〕16號)有關要求,促進我市氫能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我市在原廣州市新能源智能汽車大數據監測平臺的基礎上,建成并全面上線氫燃料電池汽車及加氫站管理模塊。現啟動相關數據接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接入要求
(一)接入數據對象
在廣州市完成備案并開展經營活動的氫燃料電池汽車相關企業和加氫站運營企業。
(二)接入時間安排
通知印發之日以前已上牌的氫燃料電池汽車和投入運營的加氫站企業,在通知印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平臺信息注冊與數據上傳工作。通知印發之日以后上牌的氫燃料電池汽車企業和投入運營的加氫站企業,在車輛上牌或投入運營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平臺信息注冊與數據上傳工作。
(三)接入數據范圍
1.氫燃料電池汽車:氫燃料電池汽車在靜態信息接入之日起轉發實時信息。同時須補發自上牌之日至靜態信息接入日之間的歷史數據,確保數據完整無遺漏。
2.加氫站:加氫站在自靜態信息接入之日起轉發實時信息。同時須補發自投入運營之日至靜態信息接入之日期間的歷史數據,確保數據完整無遺漏。
(四)車輛接入模式
1.生產日期在2025年6月30日(含)以前的氫能車輛支持平臺轉發或直采數據上傳。
2.生產日期在2025年7月1日及以后的車輛采用直采數據上傳方式。
二、接入標準
1.氫能車輛:按照《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GB/T 32960-2016)標準接入。
2.加氫站點:按照《氫能及燃料電池汽車示范評價平臺數據采集規范1.0版》標準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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